小心駕駛|原來危駕有「犯罪情節特別嚴重」加刑因素?

更新時間:18:20 2022-01-21
發佈時間:18:27 2022-01-21

去年2月有一位女司機於元朗教育路,駕車撞到一部輕型貨車後,與貨車司機談判不果,不顧貨車司機伏在車頭,仍照開車至駛前125米才停車。貨車司機脫險後,女司機繼續開車至撞到巴士後翻側,女司機及後更逃離現場。此案件在荃灣法院1月20日判刑,法官直指女司機駕駛態度惡劣,明知有人伏在車頭仍照開車,判她危險駕駛並入獄16個月、停牌18個月,須重考車牌,罰款$1,800,並向貨車司機賠償$8,200

危險駕駛罪行分開不同等級,如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可判監禁十年及取消駕駛資格五年;一般危險駕駛則可判監禁三年及取消駕駛資格六個月。

但有些情況下即使沒人傷亡,也可能會有「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加刑因素,究竟通常是甚麼原因?

司機干犯任何危險駕駛罪行時,如其體內達酒精濃度第三級,皆會視作犯罪情節特別嚴重。
司機干犯任何危險駕駛罪行時,如其體內達酒精濃度第三級,皆會視作犯罪情節特別嚴重。

 

原來司機干犯任何危險駕駛罪行時,即使沒有人傷亡,如其體內達酒精濃度第三級(即每100毫升呼氣/血液/尿液分別超過66微克/150毫克/ 201毫克的酒精),又或含有任何分量的指明違禁藥物,皆會視作犯罪情節特別嚴重,有關罪行會被加刑。其他犯罪情節特別嚴重亦有機會加重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