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代廣場入稟禁街頭表演佔公共空間 官擬頒永久禁制令
01月20日
案件原告為時代廣場有限公司,被告為經營「JL MUSIC」的李冠傑,以及以街頭賣藝或任何其他形式的街頭表演,非法佔用或逗留於銅鑼灣勿地臣街 1 號時代廣場露天廣場,或導致阻塞或放置或遺下任何阻礙物於露天廣場的人士。本案首被告李冠傑沒有律師代表,今早亦未有到庭。
原告方冀法庭頒布禁制被告在時代廣場露天廣場作街頭表演,或就街頭表演導致阻塞或遺下任何阻礙物,又或妨礙原告聘用的任何工人執行禁制令的職務 。原告方另亦希望法庭頒布聲明,說明街頭賣藝或任何其他形式的街頭表演並不被視為低聲浪的靜態康樂活動(Passive Recreation)。王鳴峰暫委法官認為禁制令已產生阻嚇作用並質疑聲明的需要性,現偏好頒布禁制令但需時考慮會否下令頒布聲明,故將擇日頒布判詞。
法庭記者:劉曉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