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持續擴散,廣東發布嚴格防疫通告,在公共場所不戴口罩者將會被處罰,由即日起實施,直至另行通告。

為進一步落實防控工作,廣東省加強公共場所管理,切斷病毒的傳播途徑,要求各公共場所經營者、管理者應當要求進入其場所的人員佩戴口罩後方可進入其經營的公共場所,並在場所入口處設置醒目、清晰的佩戴口罩的提示;對未佩戴口罩進入場所者應當予以勸阻,對不聽勸阻的人員依據條例的規定,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由各相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處理。

另外,阻礙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人員執行職務,觸犯法規,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通告詳情:

一、實施範圍
(一)賓館(酒店)、旅店、招待所、飯館、咖啡館、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發店、美容店;
(三)影劇院、卡拉OK廳、錄像廳(室)、游藝廳(室)、舞廳、音樂廳;
(四)體育場(館)、游泳場(館)、公園,景區、宗教場所、商業街、步行街;
(五)商場(店)、書店;
(六)候診室、候車(機、船)室、高速公路服務區、公共交通工具(含網約車、出租車);
(七)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
(八)其他人群聚集的公共場所。

二、實施要求
各公共場所經營者、管理者應當要求進入其場所的人員佩戴口罩後方可進入其經營的公共場所,並在場所入口處設置醒目、清晰的佩戴口罩的提示;對未佩戴口罩進入場所者應當予以勸阻,對不聽勸阻的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由各相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處理。阻礙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人員執行職務,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終止日期另行通告。

廣東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指揮部辦公室
2020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