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11日有示威者於上水堵路,警方一度前來驅散。事隔約6個月後,一名29歲裝修工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今於粉嶺裁判法院提堂,無律師代表的他承認控罪,沒有求情說話,署理主任裁判官蘇文隆表示,雖然被告阻礙道路超過一段時間,但考慮到他沒有前科,事件牽涉其他示威者,犯案或拘捕時不涉及暴力,用作堵路的物品並非十分危險,下令判囚4星期、緩刑3年,另罰款2000元。

案情指去年11月11日,警員在警車上目堵29歲被告秦鎮威,以塑膠護欄堵塞上水百和路與掃管埔路一條行車線,遂下車制服他,當時被告曾稱:「我淨係堵路又無打人。時代革命,光復上水!」

法庭記者:葉君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