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逾26年冤獄 張玉環申2234萬國家賠償
09月03日
據內媒報導,張玉環提出的國家賠償申請內容主要有五項,包括賠償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1017多萬元;賠償侵犯健康權賠償金和後續治療費100萬元;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17多萬元;伸冤費用支出100萬元,共計人民幣2234多萬元。
報導指,「國家賠償法」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張玉環委任律師程廣鑫表示,張玉環共失去自由9778天,在被關押期間,他每時每刻都被限制人身自由,三倍於社會普通成員每日8小時的法定勞動時間,若以日均工資的一倍計算人身自由賠償金,明顯不合理。
程廣鑫指出,張玉環作為內地目前已知的失去自由時間最長的冤錯案當事人,事件對他本人及其家庭造成了巨大的創傷和難以彌補的精神損害,包括近27年無法侍奉母親,妻子病重改嫁,錯過孩子們的成長等。此外,在被宣告無罪前,張玉環先後經歷四次審判,也承受了巨大的精神壓力。
張玉環在申請書中稱,當年在刑警隊遭受刑求逼供,至今雙手、大腿還有當初被吊打、狼狗撕咬留下的傷疤。此外,因長時間羈押佩戴刑具,他的右腳已嚴重變形,仍需繼續矯正治療。因此,向法院請求賠償侵犯健康權賠償金和後續治療費人民幣100萬元。
張玉環又指,拿到無罪判決後,自己仍生活在無邊的恐懼、遺憾之中,每日惡夢交替。平反至今,當年的辦案人員仍未被追究責任,精神損害未得到任何形式的彌補。因此,要求法院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