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控分歧大惹輕率放生疑慮 簽保守行為受被告歡迎
09月15日
根據《刑事訴訟程式條例》,法官有權在當事人不獲定罪的情況下,要求該人簽保守行為一至兩年,以保證遵守法紀及保持行為良好。在法庭批准自簽守行為的申請後,基於控方同意該申請並撤回控罪,被告將獲判無罪釋放,因此不會留有案底。不過,根據《裁判官條例》第61(1)條,若被頒令守行為者在擔保期內不遵守承諾,最高可被判六個月的監禁。一般而言,視乎具體案情及被告的個人背景,可獲得接受守行為的常見的輕微罪行包括:盜竊罪、刑事毀壞、普通襲擊、公眾地方非法打鬥等。
刑事檢控科通常會在以下的情況,才同意不提證供起訴,簽保守行為了事,包括(一) 提出檢控是否符合公眾利益;(二)犯罪者承受的後果,會否與罪行的嚴重程度毫不相稱;(三)若被定罪可能帶來甚麼刑罰;(四) 犯罪者的年齡、犯罪紀錄、品格、精神狀態(犯案時及現時);(五) 受害者的意見;(六)犯罪者對有關罪行的態度等。
消息稱,今次引發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要發出電郵內容,「With immediate effect, all recommendations for dealing with an ONE/BO request has to approved by a DDPP. Thank you 」,是因為內部有檢控人員就應否同意案中被告撤控,改為簽保守行為了事的決定,存有很大分歧,而且有法律界人士質疑刑事檢控科人員有「胡亂放生暴徒」的行為,故事件驚動了部門首長,為了更加謹慎檢視案中證據,以及是否合乎公眾利益,乃決定交由「副刑檢控專員」職級的人員審批。
原文刊於《星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