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初級法院判2名違反防疫措施的人士監禁。當中1名擅自離開隔離酒店的香港居民,判處3個月監禁,緩刑2年,港人須向法庭指定的社會機構捐獻8萬澳門元。

檢察院稱,該香港居民接受醫學觀察期間,2次擅自離開指定酒店房間,並在酒店房接待他人,以及離開酒店乘車外出購物。

另外一名澳門本地居民,在路環衛生中心故意用口水和鼻水塗污政府配售的320個口罩,被判處10個月監禁,緩刑2年。

法庭指,案發時正值防疫抗疫關鍵期間,遵守防疫規定、愛護防疫物資是所有市民及遊客的共同行為準則和義務,所有人均不應罔顧法紀,破壞防疫工作,檢察院稱,破壞防疫工作須承受刑事制裁。

根據澳門現行規定,旅客入境前14天內曾經到過香港,須持有24小時內進行的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陰性證明,入境後要接受14天指定地點的醫學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