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香港女子被澳門禁止入境 3年,女子不服,先後上訴至澳門中級法院和終審法院,均被判敗訴。該名香港女子受僱的香港公司與澳門一間零售店簽訂技術支援服務合同,但被揭發在澳門店內接待顧客和銷售產品等。

根據出入境記錄,她在約3個月時間,於澳門共逗留 56天,連續逗留時間最長 9天,被視為黑工。

終審法院在裁決中稱,案中女子在店內的工作超出 2間公司之間訂立協議所指的提供技術支持,以及與招聘、監督和培訓本地員工相關的服務範疇,亦不屬於偶然到澳提供服務的例外情況,應視為非法工作,至於行政當局訂定 3年禁止入境期,看不到有明顯錯誤或絕對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