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藝人赴陸唱「我的祖國」 文化部:最重罰50萬台幣
09月28日
文化部表示,陸委會已經依法調查相關行為是否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如果陸委會認為相關行為牽涉文化部,文化部將配合陸委會查處。
文化部指,台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3-1條第1項規定:「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非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下列行為:一、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或涉及對台政治工作、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機關(構) 、團體為任何形式之合作行為。二、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為涉及政治性內容之合作行為。」
根據台灣法律規定,違反規定者,可被判處10萬元新台幣以上、50萬元新台幣以下罰款,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台灣陸委會早前回應有關事件,表示「台灣人不應參加相關活動,淪為中共對台統戰樣板工具。」更提醒藝人,到大陸出席活動時要考慮尊嚴,表示會持續關注,如有違反兩岸相關規定,就會依法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