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鍾翰林被控分裂國家洗黑錢等4罪 保釋被拒明年再訊
10月29日
19歲被告鍾翰林被控一項分裂國家罪,他被控於今年7月1日至10月27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人積極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從中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别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鍾另被控2項洗黑錢罪,首項洗黑錢罪指,他被控於前年1月19日至今年7月29日期間,以鍾翰林的名義在Paypal Hong Kong Limited 持有的帳戶內總值$133417.69元的全部款項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仍處理該財產。
第二項洗黑錢罪則指他被控於去年8月27日至今年7月29日期間,以鍾翰林的名義在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持有的帳戶內總值$564318.19 元的全部款項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仍處理該財產。
鍾亦被控一項串謀發布煽動性刊物罪,被控於前年11月30日至今年6月9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發布煽動刊物,即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經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根據港區國安法的分裂國家罪條文,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包括將香港或者中國其他任何部分從中國分離出去、非法改變香港或者中國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或將香港或中國其他任何部分轉歸外國統治,即屬犯罪。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判處終身監禁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積極參加的,判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則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庭記者:王尚哲
建立時間09:07
更新時間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