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專員公署就食環署對外判街道潔淨服務的監管,發表主動調查報告,認為外判合約下的扣分制及失責通知書,並未能起阻嚇作用,促請食環署改善招標和監管機制,糾正外判服務欠佳的情況。

報告指出,在扣分制下,只有僱傭失責才會被扣分,投標者若被扣滿3分,未來5年投標則不會被政府部門考慮。不過公署發現,過去10年內並無外判商因被扣滿3分而失去投標資格,食環署只有在前年及去年各一次向外判承辦商發出「僱傭失責通知書」,並扣減一分。另外,雖然食環署指外判商過去失責越多,在日後評標時「過往服務表現」的分數會越低,但公署審視去年4月起一年新批出的14份合約,有6份合約的承辦商在「過往服務表現」零分,仍然成功中標。

外判商其他失責事項,包括在值勤紀錄寫失實資料等,都只會扣減服務月費,但署方發現,去年平均每份服務合約價值約1億元,但在要扣減服務月費的逾千宗個案中,平均每份合約被扣減金額只有約8萬元。報告認為,有關扣減服務月費金額只是食環署取回督導的行政成本,比例明顯偏低,欠阻嚇作用。

公署在報告中建議食環署,應研究機制及措施糾正外判服務欠佳的情況,其中可考慮將「服務欠佳」納入「扣分制」,以及檢討扣減服務月費的機制,金額亦需具阻嚇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