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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8.31港島示威事件中被捕的社會工作者總工會理事、「陣地社工」成員陳虹秀在內8人被控在灣仔參與暴動。法官日前裁定陳虹秀表面證供不成立,控罪撤銷。法官今日判下裁決,裁定另外7人罪名不成立。陳虹秀下午在網上發文,並上傳一張由律政司所發信函的相片。律政司在信中要求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作出案件呈述,以便律政司司長提出上訴。

陳虹秀下午在社交媒體發文指,對於同案另外7名被告獲判罪名不成立一事感到開心,並形容為「再次令公義彰顯」。她亦透露,雖然法官早前被裁定她表面證供不成立,但指律政司因對裁決不服而提出上訴意向,並指如上訴法院同意律政司的理據,她將要再次經歷審訊過程,面對暴動控罪。

她亦上傳一張由律政司所發信函的相片。從相中可見,該信函於本月5日發出,當中提到律政司認為原審法官法律觀點出錯,不服法官沈小民就陳虹秀表面證供不成立的裁決,並質疑裁決是否於「明理、妥為顧及考慮因素並向自己發出適當指示的法官均不可能達致的結論」,但指由於未獲取法律程序謄本,未能盡列所有相關的錯誤法律觀點。律政司又指,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84條,要求沈小民作出案件呈述,列明作出裁定的事實及理由,以便律政司司長向上訴庭提出上訴。

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84條,律政司司長可針對某項裁定無罪的裁決或命令,向上訴庭提出上訴。上訴庭可駁回上訴,亦可推翻有關裁決或命令,指示恢復審訊或重新審訊,或判其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