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台《鏗鏘集》編導蔡玉玲涉嫌早前製作《鏗鏘集》特輯〈7.21誰主真相〉期間,懷疑於車牌查冊時作出虛假陳述,警方在接獲市民投訴及私隱專員轉介作出調查後,重案組人員昨日到蔡的荔枝角寓所將她拘捕,成為首名因「查車牌」被捕的新聞工作者。「查車牌」搜尋新聞材料,是本港傳媒沿用多年的手法。有律師認為,記者作虛假聲明後果嚴重,強調不可習非成是;另有大律師指出,傳媒可否以公眾利益作為抗辯理由,則要交由法庭判決。

運輸署過往容許查冊申請人在「申請用途」一欄選擇「其他」,並需寫明申請用途,但經修訂後,申請人只能在「進行法律程序」、「買賣車輛」及「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之中選擇,變相廢除傳媒查冊權利;聲明方面,署方過往只要求申請人聲明資料屬實,以及明白《道路交通條例》的規定,但現時增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限制,不但禁止申請者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披露相關資料,而且要求確認申請資料應用作「交通及運輸事宜」,以及接受表格上「所有條款及條件」。

採訪不是「合法目的」

本身是執業律師的立法會議員何君堯表示,對蔡玉玲被捕一事不太清楚,認同記者探求事實是為公眾服務,肯定第四權揭露很多真相,但過程中不能鋌而走險或犯法,因記者的出發點都是為公眾服務,認為若有輕微踩界,疑點利益應歸於記者,不過作虛假聲明的後果可大可小。

被問到記者過往一直沿用有關方式偵查,何稱不代表可以習非成是,重申「勿以惡小而為之」。他續稱,不同意新聞自由受到影響,最重要是按法律辦事,需為查核有關資料的用途如實申報。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法例規定一定要有合法目的才可以查閱車牌及車主資料,採訪一直並不是「合法目的」,過往無人追究,但「唔拉你係人情,拉你係道理」,至於傳媒可否以公眾利益作為抗辯的理由,則要交由法庭判決。不過,如果裁定有罪,變相記者日後「查車牌」隨時可遭檢控。


原文刊於《星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