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台查冊被告虛假聲明如何收科,連日餘波盪漾。有人找來前私隱專員蔣任宏,問他改例點解會改成咁,蔣任宏直指運輸署修改查冊表格,未能兼顧保護私隱與公眾利益的平衡。有人聽完後就問法律界,這是否代表港台記者的查冊官司有得打?

從法律界觀點,法律是死,律師是生,官司所以永遠都有得打。蔣任宏以前是私隱專員,離任後做了大狀,而且專攻私隱,按照他的說法,運輸署修改查冊表格,若然是為了保障私隱,在平衡對公眾利益的保障,就做得不夠。因為根據私隱條例,都有若干豁免範圍,並非是鐵板一塊。

法例兼顧公眾利益

依照這個說法,法律界認為查冊官司要抗辯的話,或者有不同方向考慮。一個方法,是指表格不符合私隱條例的精神。雖然私隱條例是保障資料擁有人的資料不被濫用,但同時會豁免符合公眾利益的資料使用,表格雖然沒有列出這個用途,但在公眾利益下使用資料並不違法。

另一個方向,就是採用最近很多社運案常用的招數,循技術因素打疑點。雖然查冊的資料在港台節目出現,而且明言是透過查冊獲得,但這並不足以直接證明記者是虛假聲明,譬如記者會不會只是在查冊過程中發現了新聞材料,於是使用。

打疑點主要是要控方提出證據,證明本身的指控,同時不留合理疑點。記者使用資料做新聞是否等如做了虛假聲明?這中間需要有足夠論證,當中也很視乎記者被捕後的口供。

無論是警方抑或運輸署,都先後表明過去有資料提供者反映不希望資料被用於特定以外的用途,這個要求和蔣任宏說的資料可用於公眾利益的標準似乎就有衝突,法官怎樣看待兩者的輕重呢?

條文細尋有利論據

在港台記者的事件中,當事人做新聞用了查冊資料,有人認為事件中的公眾利益凌駕個人私隱的保障,投訴人可能認為規定就是規定,沒有寬限的空間。不過,無論立場如何,香港是法治社會,執法機構很難像蔣大狀所說,在接到投訴後越俎代庖,自行以公眾利益考慮作出論斷不處理。現在既然要對簿公堂,打官司要講法律,怎樣能在法律條文中找到最有利辯方的做法,是當前最需要做好的一件事。


原文刊於《星島日報》「架勢堂」作者:齊秀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