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歲學生背囊藏可製汽油彈原料囚1年 官指阻嚇欲犯案人士
11月16日
王官裁決時指,本案爭議為被搜出非法物品的物品的背包是否屬於被告程德俊,及其是否有犯錯意圖。惟王官指出被告當日背包內有不少東西,若此背包不屬於被告,他必定能從背囊的特徵及重量發現,故認為涉案背囊屬於被告。另外,王官亦指出,被告於公眾地方管有這些有相當重量的物品,他一定有使用的打算,否則不會隨身攜帶。但因無證據顯示被告欲損壞自己的財產,故認為其目標必然為他人的財產。
王官判刑時指,被告所管有的物品能造成嚴重的破壞,其潛在危險不可忽視。並稱被告非少年人,應為自己的行為負責。故為了保障公眾利益,及阻嚇「蠢蠢欲動打算犯案的人」,判刑須具阻嚇性,而監禁為唯一的考慮,終判其監禁12個月。
法庭記者:劉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