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選案】林景楠入稟申豁免罰款或監禁 案押至下月28日處理
05月12日
申請人為林景楠,答辯人為律政司司長。林在入稟狀中指涉案有一萬張宣傳單張、四百張海報及七十三張橫額,違反《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及《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亦列出所有的印刷日期、印刷人的姓名及地址、印刷數量,希望法庭下令豁免刑罰。根據涉案條例,候選人須以選管會指明的方式,在選管會指明的時間內,備妥選舉廣告的電子文本,在中央平台及候選人平台上供查閱,並需向選舉主任提供有關廣告的2份文本,任何人亦不得發布沒有以中文或英文顯示印刷人的姓名及地址、印刷日期及印刷數量的印刷選舉廣告。
按《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如有人沒有遵守條款即屬犯罪,可處罰款五千元及監禁6個月; 而按《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任何人違反條款,一經定罪最高可處以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3年。
法庭記者:劉曉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