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警方早前不允許「澳門民主發展聯委會」舉行六四燭光集會,稱集會目的在違反法律。民聯會及後向澳門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終遭駁回。

判決指,當言論自由、集會和示威權的行使已經產生了挑釁性的言論,又或者公開發表、展示單純攻擊性或詆毀性的言語等是不可接受,否則就是容許作出無限制的侵害行為。

判決指,認為本案或可以亦應該給予些許寬容,但仍需有限制,而且儘管對50年不變原則表示高度尊重,但絕不代表,亦不意味允許對明顯具有犯罪性質的濫權和侵害行為免於處罰和免於追責。

法官在表決聲明中表示,針對違反刑法的問題,提出了一種解決方案:只要刪除所有「詆毀性或侮辱性成分」,便可以容許上訴人舉行所預告的集會或示威。

民聯會昨日宣布,決定今年的六四燭光集會將繼續轉移到室內進行,目標是延續六四燭光不斷。而集會不開放現場,即不接待市民直接參與,改為邀請所有有心人在網上參與,同時呼籲澳門市民可以任何形式悼念六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