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布落實劏房租務管制措施,設4年租住權,加租上限15%。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表示,若業主採取行動拒絕租客續租,例如鎖房門等,初犯最高罰款50萬元及監禁12個月,再犯最高罰款100萬元及監禁3年,他認為這是相當高的罰則。

陳帆在一個電台節目表示,若業主為趕走租客而故意不維修單位內的設備,或作出截斷水截電等侵擾行為,亦會面對同一罰則,而維修費用基本上亦應由業主負責。他又指,修例之後,租客有優先續租權,若業主無主動提出邀約,會當作採用同一租金續租,或有需要便減租。

早前有報道指,修例建議並無起始租金,有業主或希望將租金訂得較高,再將租金回贈租客。陳帆呼籲居於劏房的巿民,不要簽署不平等的租約,認為有關做法雖然於法理上未必違規,但當中如涉及口頭回贈的承諾,若最終要上法庭,舉證會有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