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暴動蒙面罪成 20歲和25歲學生囚4年半及3年9個月
07月21日
李慶年法官判刑時指,被裁定暴動罪成的第三被告張俊浩及第四被告鄧希雯參與的暴力程度不同。當日暴動的規模大,多人向警方作出投擲汽油彈、磚頭及雜物等直接暴力行為,當中部分是張俊浩直接施行的。而第四被告鄧希雯有足夠時間離開,但卻選擇逗留超過13分鐘之久,以其衣著及裝備可判斷她與其他示威者同一陣線,實際上乃鼓勵了其他人使用暴力,惟未有證據證明她曾親身使用暴力。綜合整體案情等因素後,遂判張俊浩監禁4年6個月,鄧希雯監禁3年9個月。
針對張俊浩、鄧希雯及首被告陳起行共同面對的使用蒙面物品罪,李官則指案發期間並沒有現時的「口罩令」,當天故意蒙面的人有約100人,他們明顯的意圖就是遮蔽容貌,企圖逃避偵查及追捕,而事件也由非法集結演變為暴動,認為本案情節需要判處阻嚇性刑罰,故短期監禁是合適的。就陳起行而言,沒有證據證明他曾參與非法集結和暴動,考慮到他的背景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正面,遂判囚2個月。至於張俊浩及鄧希雯均被裁定參與暴動,因此就此控罪分別被判囚6個月及3個月,但由於案情重疊,二人的監禁刑罰獲准同期執行。
李官又援引同級法院多宗近期的示威案件指,為了達到保護公眾利益和執法人員的人身安全,以及懲治法人員,法庭必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強調縱然被告犯案時仍年青,但被告的年齡、背景良好等皆非減刑理由。
4名被告依次為陳起行(23歲,中大計量金融系學生)、李俊皓(26歲,理大測量系學生)、張俊浩(20歲,IVE應用科學系學生)及鄧希雯(25歲,中大中國語文及教育學系學生)。他們被控在前年11月12日,在中文大學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與黃亭陶及其他不知明人士參與暴動。陳、張及鄧另各被控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護目鏡及防毒面具。張再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李慶年法官早前裁定,首被告陳起行違《蒙面法》罪成,暴動罪脫。第三被告張俊浩及第四被告鄧希雯暴動罪及違《蒙面法》罪俱成,張俊浩另被控的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脫。次被告李俊皓暴動罪脫,已獲無罪釋放。
法庭記者:凌子淇
建立時間15:53
更新時間16: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