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國安法案件、24歲被告唐英傑今被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名成立,延至本周四求情。

法官在判詞中提及根據恐怖活動罪第24條,控方須證明被告犯案時造成或有意對社會造成嚴重傷害,並不限於身體上的傷害。另指警方負責維持公眾安全及治安,象徵法治,唐公然挑戰警方。其行為必然會灌輸恐懼感予守法者,令人擔憂會破壞安全和平的社會,故此必然會對社會造成嚴重破壞。而本案中唐無視所有警方警告,駛過多條防線,最終撞向第4條防線,撞傷3名警員。判詞舉例指案中有市民證人表示對案發現場感震驚,辯方資深大律師郭兆銘形容只是目睹一般交通意外的正常反應。惟判詞指本案並非一般交通意外,而是在無視警方警告下衝向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

此外,辯方專家證人港大教授李詠怡及中大教授李立峯亦未曾爭議涉案口號可以具有分裂之意,雖指口號意思含糊及沒有唯一正確詮釋。但根據唐行為及他對口號的認識,可斷定唐有意引起公眾注意其「分裂國家」的政治主張。

另根據辯方專家意見,口號可詮釋為奪回所失去的及需要重大改變,仍能提倡相關政治主張。而唐的行為涉及嚴重暴力,破壞社會公眾安全,對守法人士進行不可逆轉的影響。他駛過多條主要幹道,並在公開場合下犯案,唐不可能沒有考慮公眾反應。

控方陳詞提及唐行為脅迫中央政府及香港政府,3名法官則對本案中的「脅迫」原素有所保留,但指法庭已證明案中涉及「威嚇」公眾,故毋須處理本案是否涉及脅迫中央及香港政府。

法庭記者:劉曉曦 王永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