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處就近日有傳媒查詢,非中國籍本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喪失情況有否改變作出回應指,相關法例自1997年7月1日生效以來,一直都沒有作出過變更。
   
入境處發言人指,自香港特區1997年7月1日成立以來,根據《入境條例》附表一第七段,非中國籍的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在不再通常居於香港後,有連續36個月或以上不在香港,將喪失其永久性居民身分。

而斷定相關人士是否已不再通常居於香港或只是暫時不在香港時,入境處會根據《入境條例》第2(6)條考慮每宗個案的所有情況,包括不在香港的原因、期間及次數;他是否在香港有慣常住所;是否受僱於以香港為基地的公司;及該人的主要家庭成員(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所在。
   
至於屬中國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除非他們已向入境處申請並獲批准退出中國國籍/申報國籍變更,否則他們仍是中國公民。不論他們是否長時間不在香港,也不會失去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
   
發言人強調,有關法例自1997年7月1日起生效,其間並沒有作出任何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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