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着近年法庭不斷處理眾多有關反修例示威的刑事案件,法官言行備受關注。司法機構表示一直以來均根據法官和司法人員的法律知識、為官性情、言行操守及案件管理能力,評估法官及司法人員的整體工作表現。司法機構為了提升法官及司法人員工作表現管理制度的效能,將增設年度檢視機制,讓較高級別法院的法官定期全面、客觀、有系統和綜合地檢視各級法官及司法人員的工作表現、潛能和經驗,以及培訓和發展需要,最快今年下半年率先在裁判法院實施 ,及後或推展至區域法院及高等法院。
司法機構發言人表示,各級的法院領導現時的內部管理措施,包括個別司法人員的評核報告、處理上訴的法官對下級法院的法官或司法人員處理個別案件的評語、及法官或司法人員擔當不同司法工作的表現等,對法官和司法人員作全面的觀察和評核,以適時考慮安排調任不同的司法職位及司法培訓課程。
但為了提升法官及司法人員工作表現管理制度的效能,司法機構將增設年度檢視機制,透過年度的檢視會議,讓各法院領導及較高級別法院的法官定期全面、客觀、有系統和綜合地討論和檢視各級法官及司法人員的工作表現、潛能和經驗,以及培訓和發展需要。
司法機構的法官及司法人員表現管理制度和措施,旨在提升整體的司法質素和效能。基於司法獨立的原則,有關管理制度和措施絕對不會干預個別法官及司法人員行使其司法權,即根據法律和法律原則及相關證據,獨立和專業地處理每宗案件。
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所有法官和司法人員的任命,均按照《基本法》第八十八條及相關法例的規定,由行政長官根據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推薦而作出。推薦委員會在考慮向行政長官推薦任何現任法官和司法人員擔任其他司法職位時,會參考其過往的司法工作表現,以評估其司法和專業才能。 若法官或司法人員無能力執行職責或行為不當,會視乎情況根據《基本法》第八十九條(關乎將法官免職)或《司法人員(職位任期)條例》(香港法例第433章)(關乎司法人員在紀律程序方面的條文)處理。
本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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