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為了獲派公屋亦需等候數年時間,有住戶卻計劃將單位租出。有公屋租戶在網上發文,提到自己雖然獲派新屋邨,但因為一個原因而計劃將單位租出,隨即引起網民批評。
該名租戶日前在「香港公營房屋討論區」發文,提到自己獲派位於屯門菁田邨的單位,但並非位於一直居住的區域,「但係新屋邨沒有拒絕,打算租出,自己繼續住舊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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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帖文隨即引起熱議,並有不少人批評樓主的行為。網民直言,「吓!你攞咗個新單位唔住租畀人?咁點解唔拒絕留畀適合嘅人呀,你唔啱可能人哋啱㗎喎,你知唔知咁樣犯法又浪費政府資源,一個拒絕有幾難?!仲咁大聲話出租,等全世界都知你咁勁攞到個新公屋出租」、「咁都得? 私樓都唔畀你租上租咁做啦更何況係公屋」、「租戶是不能將公屋單位租給其他人的。如果這次只是首派或第二派,地區不適合的話為何不拒絕這次編配,然後等待下一次編配單位」、「真係咩人都有」、「人神共憤,尤其是呢度好多仲等緊排隊上樓」、「離晒譜!」、「咁都得?唔係咁癲呀?」等。
另有不少人直言相關行為違法,並指「出租犯法,尤其新屋邨比較嚴,會隨時上門抽查,會叫租客攞身份證出嚟檢查,睇下係咪租客本人居住!所以奉勸你一句,切勿以身試法!不過若果你抱着僥倖心理,你絕對可以一試」、「齊心合力舉報,打擊濫用公屋資源戶,嚴厲懲罰判重罪違例者」、「光明正大講畀大家知你將會犯法,厲害」等。
帖文來源:「香港公營房屋討論區」
把單位分租屬嚴重違反租約行為
根據房屋委員會網頁資料,常見濫用公屋行為包括丟空單位 (或逾3個月非經常持續居於單位)、分租或轉租單位 (不論有沒有租金收入)、在單位內進行不法活動 (如聚賭、藏毒或藏有私煙等)、將單位用作非住宅用途 (如營商、貨倉等),或是虛報資料 (如入息、資產、婚姻或家庭狀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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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租戶嚴重違反租約濫用公屋,將不予警告,終止其租約。因違反租約條款而被終止公屋租約的前租戶及其18歲或以上的家庭成員,由終止租約日期起兩年內,不合資格申請公屋。日後亦不會獲編配至地理位置、樓齡和樓層比其之前較佳的單位。嚴重違反租約行為則包括把單位分租 (不論有沒有租金收入)、居住在經證實的另外居所,或逾3個月非經常持續居於單位 ,或是在單位進行不法活動。
另外,根據香港大學法律與科技研究中心的「社區法網」資料,未經房屋委員會同意,無論是否收取租金,租戶/佔用人將公屋單位分租給他人一般是違法的。這樣做可能導致房屋署終止租約及/或遭刑事檢控。佔用人亦可能因此在前租賃協議終止後兩年內失去申請公屋的資格。
不論他/她是否是家庭成員,准許另一名佔用人居住或佔用其單位,而該人的姓名並未包括在向房屋委員會提交的原有戶籍資料內,可使佔用人承擔涉及作出虛假的聲明的責任,而作出虛假的聲明屬刑事罪行。所訂立的租約違反《房屋條例》而可能宣佈為無效及非法。除了法庭可能無法執行租約外,該協議的雙方均可遭刑事檢控,可處罰款50萬港元及監禁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