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島日報》今日(12日)獨家頭版報道,指本港有確診市民求醫領取美國新冠口服藥後違法轉售牟利。政府發言人今日(12日)呼籲提醒市民,若在診症後獲處方新冠口服藥物,應按醫生指示服用,並完成整個療程。他們切勿將有關藥物轉交或轉售予他人,否則即屬違法。
因應傳媒查詢有關病人轉售新冠口服藥物的事宜,政府發言人今日(12日)呼籲提醒市民,若在診症後獲處方新冠口服藥物,應按醫生指示服用,並完成整個療程。他們切勿將有關藥物轉交或轉售予他人,否則即屬違法。
醫院管理局已採取一系列措施,防止新冠口服藥物被非法轉售。醫生只會為符合臨床指引和合適的病人處方新冠口服藥物,包括60歲或以上、60歲以下的高風險人士及長期病患者。
此外,病人在接受指定診所或遙距診症服務前,亦需要提供身份證等證明文件,並出示確診證明,例如隔離令、檢測結果呈陽性的通知短訊等,作核實病人身分之用。
在診症過程中,醫生會根據病人描述的症狀、病史等臨床情況評估病人是否適合處方新冠口服藥物。公立醫院藥劑部亦已採取新措施,在配發新冠口服藥物前,會先將包裝盒移除,防止藥物被整盒轉售。
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所有藥劑製品須獲香港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管理局)註冊,方可於市面合法銷售。此外,新冠口服藥物在該條例下屬第1部毒藥。非法售賣(包括無償供應)或管有未經註冊藥劑製品或第1部毒藥均屬刑事罪行,每項罪行最高罰則為罰款100,000元及監禁兩年。
發言人強調,現時只有兩款分別由兩間藥物製造商(輝瑞香港有限公司和美國默沙東藥廠有限公司)供應本港的新冠口服藥物(帕克斯洛維德「Paxlovid」及莫納皮拉韋「Molnupiravir」)已根據《藥劑業及毒藥規例》(第138A章)獲註冊為香港藥劑製品。
兩款新冠口服藥物只可向公私營醫療機構及醫生供應,病人亦只可經由註冊醫生按需要獲處方有關藥物。管理局考慮到使用該兩款註冊新冠口服藥物時,需注意有關病人是否適用,以及相關禁忌和可能出現的副作用等因素,因而於註冊條件加入相關特設限制。
發言人提醒市民切勿購買或使用成分或來歷不明的產品。未經註冊藥劑製品的安全、素質及效能均未獲保證。政府有既定機制監察市場上銷售的藥劑製品,並會透過不同的渠道收集情報,如發現有人涉嫌非法售賣或管有未經註冊藥劑製品,會即時展開調查,如現任何違規行為,必定會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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