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任無綫電視總經理曾志偉就早年在台灣的演藝酬勞一事,向當地法院入稟向已故知名製片人裴祥泉的遺產繼承人追討1,425萬港元(約5,700萬元新台幣)。有關案件早前在台北地方法院一審被判敗訴,但當地高等法院今天(8日)二審改判曾志偉勝訴。

據當地傳媒報道,曾志偉起訴指自己早年赴台演出多部電影,並將當地的演藝報酬委託裴祥泉處理,雙方曾於2003年間結算,當時金額為1,425萬港元(約5,700萬元新台幣)。但該筆款項到裴祥泉逝世後都沒有歸還。因此請求法院判決裴祥泉3名繼承人給付5,700萬元新台幣。

當地高等法院針對曾志偉提出的結書書據,委請調查局鑑定筆跡,認為結算書據為裴祥泉親筆簽名;此外,高院也傳喚結算當時在場的楊姓證人作證,認定雙方間確實簽有書據,具有委任關係。因此高院改判裴祥泉的3名繼承人,在繼承遺產範圍向曾志偉賠償5,700萬元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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