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餉及物業估價署表示,一名劏房業主因違反劏房租務管制條例的相關規定,沒有向租向提供租金收據,亦沒有在限期內向署方提交租賃通知書,今天(21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5項控罪,被判罰款共3,600元,亦是劏房租務管制去年1月生效以來,第四名被定罪的劏房業主。 

案情指,差估署去年9月接獲相關投訴。經深入調查及搜集證據後,署方揭發該名業主涉嫌違反《條例》下的兩項規定,遂向其提出檢控。

署方發言人希望今次定罪個案能向「劏房」業主發出強烈信息,必須遵守《條例》下的相關規定;同時提醒「劏房」租客在《條例》下所享有的權益。差估署強調,署方會嚴肅處理每一宗涉嫌觸犯《條例》下罪行的個案。除了跟進舉報個案,估價署亦一直以多管齊下及跨部門的方式主動識別及跟進有關業主涉嫌違規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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