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歲男銀行經理2020年涉於住所內藏有1支手槍、390發子彈及4個彈匣,早前承認一項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罪,判囚 8 年。他不服刑罰提出上訴,其代表大狀指原審法官沒有充分考慮他自小便是槍械發燒友,管有涉案槍械及彈藥只為興趣,沒有意圖使用手槍犯案。上訴庭今考慮雙方陳詞後,裁定男經理上訴得直,把監禁刑期由8年減至5年,書面判詞將於3個月內頒布。
40歲上訴人陳立明早前承認一項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罪,他承認於2020年6月9日,在元朗洪水橋石埗村富祐居的住所內,管有一支設計作可發射9x19毫米口徑子彈的手槍,以及390發9x19毫米口徑子彈,而無持有該等槍械及彈藥的管有權牌照。
上訴方認為本案案情並非相當嚴重,按案例量刑起點應是監禁8至10年,本案以監禁12年作量刑起點實屬過重。而且上訴人是槍械發燒友,2020年5月曾報讀為期兩個月的槍擊課程,管有涉案槍械及彈藥並沒有任何不法意圖,上訴方認為原審法官李素蘭錯誤地沒有就此給予比重,拒絕調低量刑起點,令判刑過重。律政司代表則指,上訴人從外國逐次分別購買槍械配件,分開寄件來港,是刻意避免當局發現,不相信上訴人單純是槍械發燒友,認為判刑並非過重。
本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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