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歲前區議員女助理涉收受歌唱社成員賄款共4千元,於3年間多次協助其免費申請使用元朗的社區會堂或中心,所涉豁免申請費用共逾1萬6千元,早前被廉署起訴收賄及欺詐共13罪。被告今於屯門裁判法院承認5項代理人接受利益及3項欺詐罪,承認收受2,500元「利是」及促使民政總署豁免約9千元場地租用費;控方撤回餘下5罪。裁判官黃國輝指,被告犯案時間橫跨一年多,判監屬無可避免,押後案件至12月27判刑,期間索取背景報告,被告還押候判。
辯方求情指,被告主動認罪且涉案金額不高,已和控方作出相關賠償協商。辯方續指,被告在2003年其兒子成年後才復出社會工作,所以對法律意識薄弱,但被告樂於助人,20年間曾多次做義工、社會工作,希望法庭能給予被告機會讓感化官評估被告是否適合執行社會服務令。
裁判官黃國輝指,過往案例即使涉款500元亦判囚3個月,而被告在2017至2018年間多次犯罪,不會被辯方說服並採納社會服務令,必然會判處監禁。黃官押後案情至12月27日作判刑,以待索取背景報告。
被告梁如娟(63歲,太極教練)原被控8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及5項欺詐罪,今獲控方撤回3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及2項欺詐罪。
案情指,被告獲 2016 至2019 年期間擔任元朗區議會議員周永勤聘請為助理,其中一項職責為協助區内團體申請租用由元朗民政事務處管理的社區會堂或中心及設施,以及後續的租用事宜。只有某些合資格機構可租用社區會堂,如相關活動屬非牟利性質,租用者將獲豁兔有關費用,成功申請機構不得將獲編配的社區會堂租用時段轉讓予他人。
鄭榮及許玉娟為其2人成立的歌唱社骨幹成員,由於該歌唱社並非註冊合作社,故此不屬於合資格團體之一,不能租用社區會堂,亦不會獲豁免相關費用。兩人於2017 年從朋友得知,被告能為該歌唱社取得元朗區社區會堂作演出的租訂時段,但須向被告支付港幣500元「利是」。
於2017年4月25日至2018年6月2日期間,被告以8個合資格團體名義提交8個租用申請予民政總署,為提高獲發批准書的機會,被告於各份有關申請表格上將自己的名字填報為申請機構的「聯絡人」,歌唱社其後成功獲民政總署發用使用場地批准書,共給予被告2,500元「利是」,被告亦促使許玉娟向相關民政總署出示有關批准書,以取用相關社區會堂人中心及設施,並獲豁免共9,399 元的費用。
約於 2019年8月,鄭榮和許玉娟向周永勤投訴,他們在拒絕給予被告「利是」後,被告拒絕協助2人取得社區會堂中心的租用時段,而周永勤對被告接受「利是」一事並不知情,亦從沒有容許被告作出相關行為。
法庭記者:廖凱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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