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市民亂過馬路被罰款2,000元後,不滿行人路基建欠佳、滴水問題加劇、城市老化、規劃差劣,批評政府機構系統性失效,而立法機關則未能訂立行人友善法例,入稟司法覆核要求法庭裁定亂過馬路罪行、立法會及相關政府機關違憲。法官高浩文今午於高等法院拒絕批出司法覆核許可,認為罪行罰則明顯並非不合理,市民投訴行人路等不屬司法覆核管轄權範圍之內。

申請人為曾浩明(音譯;Tsang Ho Ming),建議答辯人為香港政府、運輸署、發展局及立法會。判詞指,本案理據毫無勝算,不帶任何實際公共法律挑戰,申請人質疑亂過馬路罪行違反《基本法》28條,侵犯了受保障的人身自由,然而法官認為兩者之間根本沒有合理爭辯的關係,設立亂過馬路罪行及其罰則屬立法機關領域,法庭不作干預。

法官續指設立此罪行及罰則來阻止行人置身險境,明顯並非不合理,若如申請人所指出現即時危險才截停亂過馬路人士,恐怕已經為時已晚,加上申請人沒有表明任何公共法律理據挑戰基礎,故法官駁回司法許可申請。法官補充,市民有空間投訴交通燈設計及行人路狀況,惟此不屬法庭司法覆核管轄權範圍。

申請人入稟狀指,因為衛生欠佳、行人路設計惡劣,每日數百萬香港市民在路口以外地方橫過馬路,長者亦因交通燈快速由綠轉紅而受害,橫過馬路情況風行亦反映在部份貧窮地區,政府無法應對城市老化,2,000元罰款對低收入人士而言過份高昂,認為市民不應因為規劃道路的政府無能,被逼橫過馬路而受罰。

申請方指對執法機關恆常以低收入地區為目標,附以東區街道照片說明一般市民經行人路步行回家時困難重重,街道規劃欠佳、行人路狹窄、滴水問題嚴重、路線佔據部份行人路。其次申請方指行人過路燈設計含重大失誤,出於人類直覺,紅燈停綠燈走,閃爍綠燈則令人盡快衝過去,路燈設計令人困惑。申請人引述加拿大安大略省交通部司機手冊指,當地以橙燈取代閃爍綠燈來示意,認為設計良好。另一方面,運輸署採用八達通科技在智能裝置內,延長閃爍綠燈時間,方便長者或殘疾人士橫過馬路,然而仍在試用階段,且成本高昂又裝設了不多於30部。因此申請人認為綠燈時間太短,行人在閃爍綠燈時過馬路被罰款負擔過於沉重。

申請方續指規劃署無能,行人路路面面積標準需視乎繁忙時間人流,規劃署經常低估人流,而東區內街一般不符合標準,滴水更加劇問題,令市民走起來像玩閃避球。申請方再引述食環署稱百分百會在收到投訴後6日內調查,然而申訴專員公署數據顯示正好相反,引用4個個案,批評食環署人員沒有進入甚至前往冷氣機滴水單位檢查。申請方指夏天滴水問題嚴重得像瀑布,上述官僚文化卻浪費納稅人金錢,使人被逼走到路肩外。

案件編號:HCAL 2285/2023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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