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前保險代理人涉串謀時任兼職保險代理人,訛稱4份保單由對方經辦,詐騙安盛佣金及獎金共約120萬元,並串謀處理犯罪得益逾270萬元。3人早前遭廉署拘控,其中1人承認2項串謀詐騙,2人經審訊後被裁定4項串謀詐騙及1項串謀洗黑錢罪罪成,3人今於區域法院被判囚12至35個月。

被告為33歲李宗興、35歲鄧惠霖及34歲江浩智,李當時為安盛金融有限公司助理分行經理,其餘兩人則為安盛保險代理人。鄧早前認罪。

暫委法官王證瑜判刑指本案不涉國際元素,犯案手法不繁複,其中李宗興參與程度高,判囚35個月,王官認為鄧惠霖本案角色同樣重要,遊說他人簽署一些空白文件,判囚一年。至於江浩智稱因愚鈍而與李犯案,江同樣獲非法利益,但參與程度略為低,判監32個月。 王官同意本案因疫情而延遲檢控,酌情扣減刑期。

辯方求情指,李宗興作為上線經理被追數而犯案,案發時急功近利,思維走偏,李案發後離開安盛,自立公司,現可能因借貸無力償還而面臨破產;鄧惠霖非主謀,因收入不穩下接受李邀請而犯案;江浩智被吊銷保險牌照,妻子生子後患產後抑鬱,更因江還柙而成為家中唯一支柱,需要接受精神治療。

鄧惠霖承認案情指,2015年12月,鄧惠霖要求當時女友黃靖然購買保險,並指會替她支付共約920元的保費,黃同意。鄧後來安排黃簽署一些空白文件及稱他會替黃填寫資料,並陪同黃到安盛支付保費,惟投保書的經手代理人姓名為葉兆軒。當黃問起,鄧便解釋「俾啲機會啲細」。

2016年初,鄧惠霖游說他的中學同學劉彥廷購買人壽保險,鄧聲稱毋須支付任何保費,指從保單產生的佣金和獎金足以支付保費。劉最終同意購買。

安盛收到上述兩份投保書和保費後批准申請,並於2016年1月至2017年9月期間,就兩份保單向葉兆軒、李宗興和江浩智發放共約44.9萬元的佣金和獎金。上述兩份投保書看來是由葉經手和簽署,李亦以主管身份簽署,兩份保單後來皆因逾期未繳保費而失效。惟葉從未與投保人黃靖然和劉彥廷見面,亦不曾簽署投保書;投保書又將黃和劉的月薪誇大,而兩人從未支付任何保費。2018年1月15日,3名被告遭廉署拘捕。

控方案情指,葉兆軒於2015年9月獲李宗興招募成為兼職保險代理人,李告知葉毋須銷售任何安盛保險產品,但須每年轉介最少12名客戶,並要求葉在大新銀行開設戶口及交出該戶口的管控權;如果保險申請獲安盛批准,李每月會向葉支付2,000元至4,000元作為介紹費。3名被告安排客人假稱購買保單,誣稱葉辦理涉案4份保單,且誇大投保人的薪酬。葉早前獲發免予起訴書。

案件編號:DCCC 836/2021
法庭記者:蘇芷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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