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故麗新集團主席林百欣(林伯)家族近30億元遺產中,三太顧瑞英及女兒林明珠分文不獲,質疑林伯2004年遺囑效力,指林伯訂立遺囑時已罹患腦退化症,無能力訂立遺囑。案件今(16日)於高等法院續審,顧氏母女指遺囑指定執行人沒有留下任何2004年訂立遺囑前的醫療紀錄,無法證明林伯有能力訂立遺囑,質疑林伯在心智受損情況下訂立遺囑,理應推翻,並要求法庭訴諸林伯1973年遺囑。
原告為遺囑指定執行人已故律師張定球、新遺囑執行人律師周佩華及馮蘊瑤,被告為顧瑞英及林明珠。大律師Charles Hollander今代表顧氏母女陳詞指林伯生前二太余寶珠謝絕他人探訪,顧氏母女難以得悉實際情況,林伯訂立遺囑時僅得兒子林建名、林建岳、員工李寶安及何榮添等人在場,質疑當時林伯心智已不健全。Charles Hollander指林伯曾向大量醫生求診,但居然沒有留下任何2004年訂立遺囑前的醫療紀錄,只得立遺囑後的醫療紀錄,無法證明林伯有能力訂立遺囑。
Charles Hollander指後來得悉方嘉揚醫生2004年8月曾診斷出林伯患上中等至嚴重腦退化症,而林伯家庭醫生練紹忻自2001年起為林伯診症,但居然沒有留下任何紀錄。Charles Hollander指直到2014年才從供詞中得悉,原來2004年12月3日林伯訂立遺囑時練紹忻帶同了另外2名醫生到場照顧林伯,另根據李寶安供詞得知練紹忻在林伯簽訂遺囑前已經離開。Charles Hollander指張定球在質詢下才交代素不相識另外2名醫生,不知何故在場,而2人曾向林伯提問不多於10條問題,惟無法憶起2人名字,其後張定球法律代表又指無法尋回立遺囑當日的出席名單,才初次得知當日原來有出席名單。
Charles Hollander續指連番追查後終於知道另外2名在場醫生身份為郭醫生及陳醫生,陳醫生提到訂立遺囑當日曾看到郭醫生檢查林伯精神狀態,惟已記憶模糊,事後先後準備了2份陳述書交予練紹忻,但練紹忻均沒有交出2份陳述書;至於郭醫生在訂立遺囑前後獲林伯諮詢8次,然而保存病人紀錄7年後便按慣例全數銷毀。Charles Hollander再指有林伯分配遺產相關文件曾集中交由李寶安保存,李寶安存放於麗新商業中心辦公室內,可是辦公室翻新後那批文件便不知所終。Charles Hollander總結指綜合所述,原告方無法交出相關醫療文件,無法證明林伯有能力訂立遺囑,而2004年遺囑份外複雜,質疑林伯根本沒有能力理解,故林伯在心智受損情況下訂立遺囑,理應推翻,並要求法庭訴諸林伯1973年遺囑。
新遺囑執行人律師馮蘊瑤出庭作證,交代自己自1989年執業任事務律師,2004年案發時專門處理業權轉讓及企業財務,林伯為其律師事務所長期客戶,雖未謀面惟亦早已有所聽聞。馮蘊瑤憶述本來指定遺囑執行人、已故律師張定球與林伯自1980年代起素有私交,雖然2人已經沒有碰面近1年,但2004年10月當時將近退休的張定球指示自己協助起草遺囑,先聯絡林伯財務助理何榮添及高層李寶安,羅列林伯資產。Charles Hollander盤問下質疑馮蘊瑤起草林伯遺囑卻要聯絡非親非故的何榮添及李寶安,何不感到奇怪,馮蘊瑤解釋因為2人均為集團高層,屬林伯左右手,每每參與重大決策。
馮蘊瑤提到當時知悉林伯已屆80歲高齡,後來的共同遺囑執行人律師周佩華在訂立遺囑前約1年到訪麗新商業中心辦公室會見林伯,當時林伯並無異樣,馮蘊瑤也曾看到林伯參與交易,文件上有其簽署,故不覺有異。Charles Hollander指出遺囑條文複雜,馮蘊瑤否認指條文雖然看似複雜,但其實易於說明,舉例指提到火炭排頭坑地皮時,不會詳述地段號碼,而是簡稱「排頭坑啲地」諸如此類。馮蘊瑤另提到遺囑內設有沒收條款,如有受益人挑戰安排或會喪失所有遺產。馮蘊瑤續指翌月29日起草完畢,獲張定球知會將前往林伯住所簽訂遺囑作實。
Charles Hollander提到3個月前林伯經簡短智能測驗(MMSE)後獲方醫生診斷有中等至嚴重腦退化症,馮蘊瑤表示對此並不知情,認為林伯當時能夠如常理解事情,惟坦承沒有追查林伯病情或起草時再三確認其意願。Charles Hollander追問何故,馮蘊瑤解釋反正最終也要親身向林伯解釋及確認詳情,故從來沒有懷疑李寶安等人的指示,另一方面即使早知診斷亦不會盲目接受方醫生的片面之詞,會再三查核。
Charles Hollander透露遺囑初稿與定稿內容大異,例如加入了林建康與二太余寶珠共同持有麗豐控股150萬股,另加入了余寶珠與林建岳間接持有麗新集團共484萬股。馮蘊瑤憶述12月3日早上前往林伯住所簽訂遺囑作實,同意當時情況猶如派對或儀式,齊集眾人包括林伯三子、李何2人,另有2名陌生人曾與林伯攀談,後來推斷為2名涉案醫生,為林伯進行所謂精神狀況測試。馮蘊瑤回想當時林伯表現正常,與人有眼神交流,模仿張定球向林伯解釋遺囑內容,稱「林伯,你張平安書,我做你執行人,我有咩事我有兩個同事會幫手㗎喇」,又逐一說明「排頭坑啲地畀Peter(林建岳)⋯⋯TVB嗰啲片廠呀⋯⋯」解釋了約20至30分鐘。
審訊明續。
案件編號:HCAP 4/2011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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