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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立法會議員詹培忠及兒子詹劍崙涉嫌串謀他人在配售可換股票據,以增加上市公司股本時,隱瞞秘密「買殼」協議,詐騙聯交所、該上市公司及其董事會和股東,涉及犯罪得益逾4,200萬元。詹氏父子被廉署控告兩項串謀欺詐罪,同案65歲女子被控一項「洗黑錢」罪,3人不認罪受審。詹氏父子上周向法庭申請「永久終止聆訊」,法官練錦鴻今於區域法院拒絕其申請。

練官今就「永久終止聆訊」申請作出裁斷,引述辯方主要倚賴兩個理由,指因為控方延誤而令被告得不到公平審訊,及控方濫用法律程序、令整個檢控沾上污點。練官指出法庭只有別無他法,才會採用「終止聆訊」此極例外的手法,去行使剩餘的酌情權。

女被告王蓓麗。資料圖片
女被告王蓓麗。資料圖片

練官指,雖然在理想情況下,控方應盡快檢控,而辯方亦指稱控方延誤拘捕是「有計劃 、不希望過早驚動被告一方,但練官認為看不到控方有故意延誤,何時拘捕及檢控亦是調查人員的決定,不至於濫用程序或構成不公。

至於辯方指因延誤而導致證人流失及被告記憶模糊,練官指出有部分證人沒有流失、只是不願與辯方合作,辯方其實也不知道其證供是否對被告有利,另外詹培忠雖然中風,但卻沒有講出對其記憶的影響,他因為掉以輕心而沒有保存相關記錄,亦是與人無尤。練官終拒絕辯方「終止聆訊」申請,案件開審。

控方隨後讀出開案陳詞,指2013年7月,詹培忠與商人馬鐘鴻在香港見面,詹培忠向商人馬鐘鴻透露可以出售亞洲資源有限公司的控制權,並開出「殼價」3.2億;當時詹培忠透過名下公司Golden Mount Limited持有亞洲資源約20%股份,而詹劍崙則在亞洲資源擔任執行董事。同月,詹劍崙曾到深圳與馬鐘鴻見面,當時馬鐘鴻討價還價,最終雙方達成協議,以亞洲資源全部股本的70%計算、向詹培忠支付2.1億元買得亞洲資源控制權。

控方續指,當時詹培忠持有亞洲資源約20%股份,而股東吳良好則持有約18%股份,即使全數賣給馬鐘鴻亦不足以達到協議的70%,故詹劍崙在同月在董事會提出新股配售,初時只配售1800萬元、作為營運資金等,詹劍崙亦表示已作出一切查詢,相信沒有事情須向聯交所披露;當時詹培忠和吳良好的股份合共超過30%,馬鐘鴻理應要提出全面收購,但雙方透過上述協議繞過相關守則。

亞洲資源董事會最終通過配新股決議,並會將新股配售給7名承配人,配售價為每股6毫。同月23至30日,亞洲資源的股票共錄得1.4億股票成交,遠高於同月其他日子,而承配人在23日至24日已沽出所有新股,每股售價7.1毫。控方指出,亞洲資源在2013年虧蝕約1億元,過去數年亦有虧蝕,在案發時間的股票交易量不尋常。

控方下午續處理開案陳詞,指亞洲資訊新股配售後,馬鐘鴻一方安排人購入新股及至8月28日全數沽出,涉及約1.1億股,相當於詹培忠、吳良好及7名承配人賣出股份的97.24%;控方指上述股票均以每股7至7.1進行毫交易,如果馬鐘鴻沒有安排人承接,當時無可能在巿場以穩定價格交易。

控方另指,吳良好後來以迂迴方式、將售股得益轉賬給詹培忠,可見當時其角色是替詹培忠售股,惟不一定知悉被告等人的秘密協議,故不被起訴。

控方續指,同年8月5日,詹劍崙在亞洲資源董事會上首次報稱獲內地獨立第三方人士介紹「廣州增城項目」,並建議發行可換股票據;詹劍崙沒有披露與馬鐘鴻一方的協議,而發行可換股票據會攤薄股東股份,但股東並未如詹培忠般獲馬鐘鴻支付2.1億元。

其後亞洲資源董事會決議通過發行兩批共15.3億可換股票據,而當時已發行股本只有約2.7億,即上述可換股票據約為已發行股本的5.6倍;詹劍崙當時知悉與馬鐘鴻的秘密協議,但卻沒有披露,並聲明所有董事和股東在該可換股票據協議並無重大權益,無須放棄決議。

可換股票據決議通告發出後,同年8月15日,詹氏父子與馬鐘鴻等人出席飯局,詹培忠向馬鐘鴻表示自己作為「賣殼」一方已履行其責任,亞洲資源剩餘的收購活動須由馬鐘鴻自行安排。

案件押後星期四續審,控方屆時將繼續讀出開案陳詞。

被告依次為詹培忠(77歲、董事)、詹劍崙(52歲、商人)及王蓓麗(女,65歲、無業)。詹氏父子被控兩項串謀欺詐罪,王蓓麗則被控一項「洗黑錢」罪。

案件編號:DCCC439/2022
法庭記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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