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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派47人2020年參與「35+」涉嫌計劃立法會過半無差別否決財案,逼使特首解散立法會及辭職,同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其中31人認罪候判,餘下16人否認控罪自去年2月受審118日。案件今日將於西九龍法院裁決,被告一旦定罪,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刑期視乎參與程度而訂。另外去年修例後,《香港國安法》案件被告脫罪後,若律政司擬提出上訴,可要求法庭將無罪被告還押。

早上8時許已有大批傳媒及逾200名公眾人士排隊輪候,警方在法院外部署了至少數百警力,附近一帶每個路口均有警員巡邏戒備。

警方在法院外部署至少數百警力戒備。歐樂年攝
警方在法院外部署至少數百警力戒備。歐樂年攝
警方出動「劍齒虎」裝甲車到場。
警方出動「劍齒虎」裝甲車到場。
到法院的車輛均需經安全檢查。
到法院的車輛均需經安全檢查。
逾200名公眾人士排隊輪候旁聽。
逾200名公眾人士排隊輪候旁聽。
逾200名公眾人士排隊輪候旁聽。
逾200名公眾人士排隊輪候旁聽。
逾200名公眾人士排隊輪候旁聽。
逾200名公眾人士排隊輪候旁聽。

根據《香港國安法》第22條,被告一旦定罪,若屬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者須判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積極參加者須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參加者須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據去年修訂的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1DB條,在緊接法庭裁定某被告人無罪後,如律政司司長通知法庭擬上訴裁決,法庭可應司長的申請批准該被告保釋或命令羈留扣押,以待上訴庭上訴裁決。

16名被告不認罪受審,包括吳政亨、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和余慧明。當中吳政亨、何桂藍、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和余慧明現正還押。

外國領事亦到法院外等候進庭旁聽。
外國領事亦到法院外等候進庭旁聽。
逾200名公眾人士排隊輪候。
逾200名公眾人士排隊輪候。
警員在場維持秩序。
警員在場維持秩序。
現場劃定傳媒採訪區。
現場劃定傳媒採訪區。
被告之一劉偉聰到場。
被告之一劉偉聰到場。
傳媒採訪。
傳媒採訪。

眾被告全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月7日期間,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而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非法手段,即——

(i)為以下目的宣揚、進行或參與一項謀劃,旨在濫用其在當選立法會議員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73條受託的職權——
(a)在立法會取得大多數控制權,藉以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提出的任何財政預算或公共開支,不論當中內容或內容的利弊如何,均不予區別拒絕通過;
(b)迫使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根據《基本法》第50條解散香港立法會,從而癱瘓政府運作;
(c)最終導致行政長官因立法會解散和重選的立法會拒絕通過原財政預算案而根據《基本法》第52條而辭職;
(ii)為達致上述謀劃,參選或不參選立法會選舉,及/或煽動、促使、引致、誘使他人參選或不參選該選舉;
(iii)承諾或同意當選立法會議員後,及/或煽動、促使、引致、誘使他人當選立法會議員後,在審核和通過政府的財政預算或公共開支時,按照該謀劃,行使或不行使其根據《基本法》第73條所訂的職權;
(iv)承諾或同意在該選舉中當選後,及/或煽動、促使、引致、誘使他人在該選舉中當選後,故意或蓄意不履行,或故意或蓄意疏於履行其立法會議員職責,即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廉潔奉公,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服務;

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的行為。

案件編號:HCCC69/2022
法庭記者:陳子豪 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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