浸大學生會前財務秘書去年以活動開支為名,詐騙學生會共80萬港元,因而被控兩項盜竊罪。暫委裁判官鍾穎詩今於九龍城裁判法院判刑時,指被告違反誠信,但考慮到他認罪及願意作出賠償,故酌情減刑,判監25個月;被告另向學生會賠償22萬港元。

23歲被告姚希縉,被控於2023年2月20日及4月28日,在香港浸會大學教學及行政大樓6樓615室以欺騙手段,即向浸大學生會的行政助理莊佩賢作出虛假的陳述,訛稱浸大學生會需要30萬元及50萬元港幣作活動開支,取得兩張金額為30萬元及50萬元的支票,而不誠實地取得浸大學生會共80萬元。

辯方求情時,透露被告及其家人盡力籌措資金還款,求情信亦顯示親友對被告評價正面。

鍾官判刑時,指被告案發時是家中經濟支柱,而且母親身患重病,惟這不能使被告行為合理化;被告沒有案底,他認罪及已向浸大學生會賠償22萬元,其大好前途因為本案而留下污點,但涉案金額不菲,被告行為違反誠信,終判監25個月。

案情指,自2022年7月起,被告出任浸會大學學生會財務秘書,相關委員會成員在2023年5月請辭。後來暫代主席核數時察覺兩筆可疑支票存款,最終發現被告於2023年2月及4月藉舉辦活動之名,訛稱獲學生會批准提取30萬元及50萬元、及開出支票。被告被捕後,在警誡下保持緘默;經調查,警方發現被告將當中60萬元轉至其「富途證券」投資戶口。

案件編號:KCCC1778/2023
本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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