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早前獲准由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代表抗辯,人大釋法後國安委評估由Tim Owen代表黎智英很大可能會構成國家安全風險,建議入境處拒絕Tim Owen的工作簽證申請。黎智英質疑國安委及入境處處長的決定越權,申請司法覆核遭駁回後再提出上訴。上訴庭今年4月直接駁回黎智英的上訴,重申《香港國安法》第14條已非常清晰地註明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黎智英今年5月再向上訴庭申請終極上訴許可,上訴庭今頒布書面判詞拒絕上訴許可申請,並指沒有合理爭辯的理由,下令黎智英需支付政府方訟費。
上訴庭認為黎智英對越權原則理解完全錯誤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駁回黎智英的司法覆核時強調,國安委直接受中央政府監督、控制及問責,其工作不受包括香港法院在內的任何機關干涉,國安委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潘官認為黎智英一方對「越權原則」的理解完全錯誤,正確解讀是人大先提供指引,再指派行政長官和國安委「並行」去實際處理有關問題,釋法亦規定國安委須即時介入處理,故認為國安委在法院未向行政長官提出及取得證明書時作出涉案決定,毫無疑問屬《香港國安法》第14條所規定的國安委權力範圍之內,沒有越權。
人大釋法內容清晰無灰色地帶
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及朱芬齡、上訴庭法官區慶祥處理在今年4月駁回黎智英的上訴,指明《香港國安法》第14條及人大釋法內容十分清晰,沒有任何灰色地帶,涉案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法庭行事須受其約束。黎智英今年5月再向上訴庭申請終極上訴許可證明書,指出本案決定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要求終審法院裁定:(1)是否所有國安委按《香港國安法》第14條所作的決定均不受司法覆核?(2)2022年12月30日人大釋法是否擴大了國安委的法定職責和職能?(3)國安委的決定是否超越《香港國安法》第14條的權限?
上訴庭指沒有合理爭辯處
三名法官經考慮後認為上述3條法律問題均沒有合理爭辯之處,指出國安委決定是否不受司法覆核的議題在上訴庭已討論,一拼解讀《香港國安法》第14條及人大釋法時最能明確看出其立法原意,人大根本沒有打算給予司法管轄權予香港法院去審視國安委的判斷、決定及行為。即使黎智英一方指沒有任何「排除條款」(ouster clause)可以排除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但上訴庭認為其說法與「排除條款」的既定原則不符,亦與涉案決定不受司法覆核一事沒有前後矛盾之處,故裁定所有國安委按《香港國安法》第14條所作的決定均不受司法覆核,直接駁回其終極上訴許可證明書申請。
上訴庭指黎錯誤解讀人大釋法內容
黎智英一方提到《香港國安法》第14條限制國安委的職責,即只限於(一)分析研判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規劃有關工作,制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政策;(二)推進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建設;(三)協調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重點工作和重大行動。上訴庭則認為此說法是錯誤解讀人大釋法內容,而且根據內地民事法律制度,人大釋法對《香港國安法》條款的立法釋義可以澄清或增補法律,香港法院有義務遵循人大釋法。另由於國安委決定根本不受司法覆核,故毋須考慮國安委決定是否越權。
控方指黎明知沒勝訴機會仍提上訴許可應判支付訟費
上訴庭裁定黎智英一方提出的三條法律問題,均沒有合理爭辯之處,強調終極上訴時不應只是僅提出一個重要法律問題,也必須提供合理的論點,以證明有關法律問題的答案有效影響判決。政府方指黎智英在原訟庭及上訴庭已有充足機會爭論涉案論點,理應意識到終極上訴完全沒有勝訴機會,即使如此黎智英也申請終極上訴許可,認為法庭應下令黎智英支付訟費。
控方準備多餘文件 黎獲扣減4萬訟費
上訴庭認同黎智英不應就本案提出終極上訴,下令黎智英作為敗訴方需支付政府方的訟費,包括政府方兩名大律師及律師團隊的費用,但認為政府方多餘地準備了4頁文件,去解釋為何國安委決定在憲法層面上不受司法覆核,不合理地把時間花在顯然不必要的事宜上,批准黎智英需支付的訟費項目可扣減4萬多元。
案件編號:CACV166/2023
法庭記者:劉曉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