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包括中聯辦、駐港特派員公署等中央多個駐港機構派駐本港工作的人員,都不可申請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立法會議員謝偉俊提出書面質詢,建議當局應給予在港居留7年或以上的中央長期駐港人員永久居民身份。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書面回應時表示,根據《入境條例》第115章,駐港人員使用的《通行證》屬訂明的中央人民政府旅行證件,而《條例》已訂明中央人民政府旅行證件持有人,留港期間不得被視為通常居於香港,故他們不能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
謝偉俊:容許留港有助作為內地與本港溝通橋樑
謝偉俊引述有意見認為,讓曾長時間在港工作、熟悉本港情況的「香港通」離職後有更長時間留港,甚或容許他們與其他非中國籍人士一視同仁,在港合法居留連續7年或以上後可依法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能夠讓他們有效擔當內地與香港之間橋樑的角色及進行有關工作。
鄧炳強回覆指,有關中央對其駐港公職人員的管理,包括隨任政策和安排,屬於中央事權,由中央委派往駐港機構,包括中聯辦、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等工作的公職人員,需持《因公往來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通行證》來港,而《通行證》上述明「持證人係國家公職人員,受委派在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工作」。根據《入境條例》條例,《通行證》屬訂明的中央人民政府旅行證件,條例訂明以《通行證》持有人身份留港期間不得被視為通常居於香港。因此,有關人士不能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
鄧炳強:駐港人員管理屬中央事權
鄧炳強指,有關條文源自特區政府在2001年提出,並於2002年11月6日獲立法會三讀通過的《2001年入境(修訂)條例草案》。有關修訂規定派駐香港工作的內地公職人員所持的證件如註明該人員受委派以公職身分在香港工作,則其在居港期間不得被視為通常居於香港。他說,特區政府當時亦表示,內地公職人員如香港駐軍一樣,屬因公獲調派到香港工作。
他又提到,按照中央政策,有關人員在港工作任期屆滿後必須返回內地,而內地當局無意讓他們根據《基本法》第22條第四款來港定居。因此這類人士不應成為香港永久人口的一部分,故有必要把他們納入並非在港通常居住的規管範圍內。特區政府當時亦明確表示有關條例草案絕對符合《基本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