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基會董事長鄭文燦在桃園市長任內涉貪遭檢方聲押,桃園地院9日裁定1200萬元新台幣交保,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並禁止與同案被告、潛在犯罪嫌疑人及證人等相關人聯繫或接觸,檢方不服提抗告,台灣高等法院裁定原裁定撤銷,發回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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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因2017年桃市府辦理「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工五工業區擴大方案」,地主認為若以區段徵收配地較少,採自辦重劃配地較多,獲利估計可達35億元,涉嫌在2017年8月以500萬元現金,在桃園市長官邸行賄鄭文燦。
高院認為,本案經檢察官偵查後,已有數名被告、證人經訊問後釋回或交保,鄭文燦得輕易與上述涉案人接觸、聯絡,且他政商關係綿密、人際往來廣闊,顯然具有極高政治地位及社會影響力,檢察官指稱尚有潛在未浮現之相關人而有勾串可能,並不違反常情事理。
原審指鄭文燦無串供滅證可能
高院指出,何況現今資訊流通發達,社群媒體影響無遠弗屆,憑藉便捷之資訊工具進行勾串,實非難事。原裁定以案發至今已多年,鄭文燦離開桃園市長職務逾1年半,無串證、滅證可能性,認無羈押必要,顯然忽略他的實質影響力,容有再斟酌之餘地。
檢方6日認為鄭文燦涉嫌重大、有滅證、串證之虞聲押禁見,桃院裁定500萬元交保,檢方抗告後,高院8日撤銷發回,桃院9日認為,本案案發迄今多年,且鄭交接桃園市長職務迄今已1年半,難認有羈押之必要性,且本件所具備之羈押原因並非不得以其他強制處分替代。
桃院指出,目前交付款項之對向犯除高齡90歲之楊男交保在外,其餘被告均已裁定羈押禁見,本案案發迄今許久,相關蒐證照片已顯現在卷,故難認檢方聲請羈押之理由有據,裁定鄭120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並禁止與同案被告、潛在犯罪嫌疑人及證人等相關人聯繫或接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