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進口野味、肉類、家禽及蛋類規例》,攜帶野味、肉類、家禽或蛋類入境而沒有由來源地發證實體簽發的衞生證明書及/或沒有食環署的事先書面准許,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
最高罰款50萬 可監2年
根據《進出口條例》,沒有進口許可證而輸入肉類及家禽,最高可被判罰款50萬元及監禁2年。輸入或輸出未列艙單貨物,最高可被判罰款港幣200萬元及監禁7年。
如入境旅客被香港海關查獲攜帶受規管食物入境,而未能出示相關證明文件。香港海關會將案件轉交給食物環境衞生署食安中心跟進調查,除涉案食物會被充公,違例者亦會被檢控及有機會留有案底。如果重犯,涉案人士之前被定罪的記錄亦會交給法庭做判刑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