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基金條例草案》於八月底生效,為香港引入新基金結構,容許私募基金以有限責任合夥制度成立及營運,使本港有望成國際私募基金及資產財富管理中心。
開曼群島曾因監管寬鬆、審批快、成立基金成本低,成為離岸基金中心。但開曼群島於二○一九年起生效的《經濟實質法》,要求離岸基金證明其具經濟實質,否則無法繼續成為管理實體。今年初開曼《私募基金法》及《共同基金法》生效,開曼金融管理局(CIMA)更把私募基金納入監管體系,規定一系列監管及合規要求,包括向CIMA辦理註冊登記、每年進行申報並繳納年費、每年至少一次由獨立第三方或基金管理人,評估基金資產。
這些措施使開曼群島對私募基金吸引力大減,卻為香港迎來新機遇。《有限合夥基金條例草案》推出,使私募基金可享有限合夥形式優勢,包括本身無納稅義務、政府僅對合夥人徵稅、合夥人自由制定合夥條款及分成;設立和解散機制簡便,不用經過法庭程序解散時,毋須考慮償債問題;而且訊息資料保密等,較一般香港公司私隱度高。
新例有利本港取代開曼群島,成為私募基金首選。現時有約五百六十間私募基金在港營運,私募股權和風險資本管理公司,管理約一千六百億美元資產。新制可吸引私募基金以「有限合夥基金制度」在港註冊,吸納大量資金。有良好的私募基金架構及發牌程序,有助成為香港蓬勃的上市平台後盾,為港交所及投資者提供源源不絕的貨源。
金融發展策略研究所所長
詹劍崙
亞崙港——私募基金成上市後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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