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達仕律師事務所(Withers) - 全民需要EPA?|律師日誌

持久授權書(EPA)與預設醫療指示、平安紙(遺囑)被稱為「平安三寶」,但EPA相對不太為人所知。它是一份讓授權人提早依其意願委任受權人,為其在失去行為能力時處理其在港財產和財政事務的法律文書。EPA須採用法定的訂明格式,並指明一位或多位受權人有權行事的特定事項或財政事務,在一名註冊醫生和一名律師見證下簽署。EPA也須在授權人開始失去精神行為能力時於高等法院註冊,否則指定受權人將無權行事。

但要注意的是:(一)EPA旨在處理授權人在世但已失去精神行為能力時財務,平安紙只可處理授權人過世後財務;(二)註冊後授權人及受權人名字可供公眾查閱;(三)香港EPA只能涵蓋與授權人在香港財產及財務有關事項,不能牽涉授權人醫療保健及生活福祉決定。

如失去精神行為能力人士未有事先設立EPA,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一三六章),與他有關人士只可向法院申請委任「監護人」或「產業受托監護人」來管理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MIP)財產和事務。「受託監管人」可由多位受託監管人成員組成,通常是MIP最親密家庭成員或商業夥伴,他們對MIP財產和事務有一定了解,因此最適合以這種身份行事。即使申請不牽涉爭議,過程也極度耗時傷財,因此建議長者或其他人士未雨綢繆,提早訂立EPA,將程序繁複程度與和費用減至最低。
衛達仕合夥人高崑峰(Billy Ko)
衛達仕特別顧問傅潔恩(Deirdre Fu)
衛達仕律師事務所(With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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