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達仕律師事務所(Withers) - 離婚配偶可分享另一方賺錢能力?|律師日誌

假設你和你的配偶已分居兩年各自生活,雙方也曾經同意,出於孩子利益會盡量友好地解決離婚事宜。但事不遂人願,各種原因令離婚事宜一拖再拖。由於已經分居,你並不希望配偶從你的工資中受益,但配偶卻不同意,法庭將如何處理該類利益訴求?

人們普遍接受配偶的賺錢能力與其配偶可能獲得的離婚贍養費之間存在差異。雙方分開後,賺錢的一方並不能聲稱於同居時所涉及的款項為非婚姻性質。而離婚不久後產生的款項,雖然沒有設定期限,但除非離婚贍養費自離婚後至少12個月後開始,否則法庭通常不會視之為非婚姻性質。

法庭會盡力為雙方達成「一刀切」的財務協議,以建立確定性及為雙方提供結案機會。因此,即使其中一方在未來可能比另一方有更好的前景,但在婚姻結束後,雙方對彼此的追究亦應隨之告終。

在考慮給予財政賠償時,法庭必須在滿足雙方需要的程度和方式上作出判決。如果雙方有足夠的婚姻財產可以共享以滿足他們的需求,就必須有一個明確、利落的和解協議。如果資產不足,而一方的收入高於另一方,則收入較高的一方可能需要每月向另一方提供財政支援。

香港很可能會遵循英國近年的一項判例法,這判例法認為不能應用分享原則使賺錢能力歸納於婚姻資產,如配偶有權分享賺錢能力的話,將會削弱法庭進行「一刀切」的能力,並在不用考慮雙方需要下,將適用於任何涉及其中一方收入高於另一方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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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達仕合夥人
Samantha Gershon
衛達仕律師事務所(With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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