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永雄 - 打官司打到破產的反思|巴士的點評

特區政府正加緊行動,防止濫用司法程序。
   國安法首案被定罪人唐英傑二○二○年七月一日駕電單車插「光時」旗撞警察,被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成,判囚九年。 唐英傑於二○二○年向高等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遭駁回,及後就《香港國安法》規定涉國安案件不設陪審團提出司法覆核敗訴,他不服上訴,再遭駁回,這兩宗敗訴案件他需要支付政府訟費。

據《明報》報道,律政司發信向唐英傑追討兩宗官司合共一百三十八萬元訟費。唐英傑向《明報》表示,難以承擔巨額訟費,感到無助,「假如要破產的話,我將來都唔知點算好」,擔憂日後再難置業或移民。

本地有法律援助制度,以幫助一些貧窮市民,當他們被控告、特別是被刑事起訴時,可以有資助請律師協助辯護,讓司法公義可以伸張。

而政府批出法援,主要有兩個準則:

1.經濟審查(means test)-申請人的財產不得超過四十二萬零四百元的法定限額。換言之,有資產者政府就不會資助你打官司。

2.案情審查(merit test)-申請人須具備合理理據提出訴訟或抗辯。換言之,案件低機會勝訴者不會資助。當然,在刑事案中為保障被告的權益,在初審仍會委派律師代表。

要注意申請人獲得法援後,本身有政府提供的免費律師代表。但若案件敗訴,1.法庭首先會判敗訴一方需否支付勝訴方訟費(在刑事案即律政司)。2. 若要法援申請人付訟費,政府會否代為支付,抑或要申請人自付。

唐英傑如今被政府追訟費的兩案要點如下:

1.涉及的案件並非唐英傑被控違反《香港國安法》的案件本身,而是其他衍生案件。

2.唐英傑的人身保護令案。唐英傑在二○二○年七月一日犯案被捕後,曾向地方法院申請保釋外出遭拒絕。其後他向高等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人身保護令是由法官受理申請後簽發,命令警方將被拘押的人交由法庭審查,以決定該人的拘押是否合法。唐英傑的人身保護令申請最後被高院拒絕。

《香港國安法》條文規定涉案者不准保釋外出,律政司認為,唐英傑申請保護令是濫用程序,認為這宗官司根本不需要打,自然會向他追討訟費。

3.唐英傑就《香港國安法》規定涉國安案件不設陪審團提出司法覆核敗訴,他不服上訴,再遭駁回。如果初次提出司法覆核還可以說是澄清了法律觀點,輸了再上訴,就可說是糾纒不清了。

大家想像一下,普通人惹上官非,由於要自付法律費用,所以會量力為, 主要集中打官司本身。但有錢人打官司,就前後左右不同角度都會打,會衍生很多官司,完全不計較支出。唐英傑又申請人身保護令,又不斷用司法覆核挑戰《香港國安法》的不同條文,輸了又再打再上訴,這的確好像有錢人打官司的手法,當然全因有法援支持。

如今唐英傑憂慮付不起政府的訟費而要破產,不能置業或移民。成年人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唐英傑的確應該憂慮,但不是今天才憂慮打官司會打到破產,而是在當日他要打這個或那個官司時,就應考慮不斷打官司的後果,若自己無能力負責,就不要去做。

或許時間要再往前推,在二○二○年七月一日,在《香港國安法》已生效之後,在明知當日的遊行示威並不合法之時,唐英傑要駕電單車插「光時」旗出去示威前,他有沒有考慮行動的後果?若知道如今要長期監禁的後果,當日還會不會去做?

所以看這則新聞時,也應該看到「早知今日,何必當初」的角度,聞者足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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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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