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永雄 - 釋法是合理出路|巴士的點評

終審法院否決批出律政司就黎智英聘請英國律師的上訴許可,意味律政司不能再上訴至終審庭,案件已到終局。
    終院在判詞中指出,在初審時,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引用由來已久建基於公衆利益的原則,行使其酌情權,批准英國御用大律師 Tim Owen為黎智英辯護的認許申請。律政司向上訴庭提出上訴,質疑潘官在行使酌情權時對公衆利益各相關考慮所給予的比重,上訴庭判律政司敗訴。

終院判詞指出,其後律政司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提出了一個根本上非常不同的論點,律政司認為在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中,除了一些未經闡明的特殊情形外,海外大律師代表與訟方的認許應一律被禁止,但上訴庭拒絕就此新論點批出終審上訴許可。律政司再直接向終審法院尋求上訴許可,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認為,律政司在提出終審上訴時,提出截然不同有關國家安全的新論點,但之前並沒有在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或上訴庭席前提及或探討過。根據已獲充份確立的Flywin原則,即不應提出在原審及首次上訴沒有提出過的新論點,裁定律政司未能確立要求給予上訴許可的基礎,故撤銷其申請。

可以這總結:

一、終審法院認為律政司如果一早提出國安觀點,法庭會加以考慮,更表示當關乎國家安全的考量在專案認許申請中按常規途徑被提出時,必然是最重要的考慮因素。

二、國安觀點在這次原審和首次上訴都沒有提出過,未經充份舉證辯論,按既定原則不能在終審上訴提出新觀點,國安法案件也沒有例外。

終院考慮法律原則,但特區政府要考量具體的國安風險,特別是案件審訊若涉及機密內容,有損國家安全時,如何阻止補救。

最後特首李家超表示,經召開國安委會議後,決定提請全國人大釋法。

特區政府的提請釋法決定有幾個要點:

一、特區政府維護國安毫不含糊。當外界以為特區政府會想香港復常,顧忌外國對釋法有意見,特區政府已果斷出手了。特首李家超指外國對《香港國安法》持有敵視態度,又向商界、法律界施壓,因此要有警惕。

二、阻止黎智英聘用英國大律師。這是最直接的解決方法,直接堵塞短期來港執業的外國律師參與審訊,因其要效忠別國,而在必要時也無法保密等國安問題。相關案件原定十二月一日開審,估計要押後開審。

三、無損黎智英辯護權利。香港還有大量擅打人權案件的大狀,可供黎智英聘用,並不是請不到Tim Owen來,他的官司就會打輸。

四、人大常委會是解釋的權威機構。在普通法體系下,法庭對成文法解釋時,會考慮立法機關訂立法律的原意。而《香港國安法》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香港國安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該法的解釋權屬人大常委會。如今特區政府和法院對理解《香港國安法》中有關保護國安的責任有歧異,由人大常委會作出權威解釋,釐清根據立法原意,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外地律師或大律師,可否以任何形式參與處理危害國安案件的工作,可以有一錘定音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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