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永雄 - 不能有破窗效應|巴士的點評

特首李家超決定就黎智英聘請英國律師一事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多個中央機構的表態值得關注。

拆解中央的意見,有清晰的思路:

一、《香港國安法》案件聘用外國律師違反法理邏輯。港澳辦發言人指,批准英國御用大律師代理黎智英案,違反《香港國安法》的立法精神和法理邏輯。要知道,外國的律師在香港並無執業資格,要請他們來香港打官司,向法庭申請特別許可,這是例外,並非常態。如今一宗涉及勾結外國勢力、違反國家安全的案件,容許一個外國律師來為涉案者辯護,法庭批准的思路,確實有違國安法的法理邏輯。《香港國安法》第8條規定,香港的行政、立法、司法機關應該依法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而司法機關特許外國律師來港處理國安案件,並無有效防範危害國安的活動。

二、簡單套用普通法標準,會出大事。港澳辦引述意見指出,有些法官簡單地用審理一般案件的原則、程序、習慣和所謂的國際標準來約束《香港國安法》的執行,這指出了問題的痛點。律政司向上訴庭上訴,上訴庭駁回律政司的申請時強調,「《香港國安法》於二○二○年六月生效,法例實施初期,本港法學理論應以堅實的基礎、發展,反映本港堅守法治並採取國際間的司法標準。」

一個國家、一個地區執行保障國家安全的法律,如果只當是一般普通法律來處理,重視發展案例,傾向採用國際司法標準,難免與保障國家安全的要求,出現原則性衝突。以美西方的標準,如何保障中國的國家安全?

三、忽視了《香港國安法》的凌駕性。《香港國安法》第62條規定:國安法凌駕於其他法律和規定。

終審法院在判決的時候,引用了Flywin案例曾定下的原則,指律政司在原審和上訴時沒有提出的新觀點(在案中是有關國安的觀點),在尋求終審時不能採納。這是處理一般案件的法律原則,但沒有充份考慮《香港國安法》對其他法律和規則的凌駕性及保障國家安全的必要性。

四、行政長官的第一責任人地位。港澳辦的聲明強調,香港政治體制是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的政治體制。在行政長官之下,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各司其職,共同負擔保障國家安全的責任和義務。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區的第一責任人,肩負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

這個說法非常清晰,香港是行政主導的體制,並非三權分立,法院的判決並非至高無上。行政長官是香港最高負責人要以香港整體大局、要以國家利益作為主要考量,當發現香港出現可能損害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事情時,就要出手制止。

今次發生黎智英聘請外國律師的風波,恐怕問題的核心是由香港社會以至司法機關,在過去百多年來都沒有清晰的國家觀念。香港自命是一個國際城市,甚麼事情都想套用國際標準。到涉及保障國家安全這種重大問題時,由於國家觀念的缺失,就看成是普通的法律,按既定規則辦事,結果就保障不了國家安全。

國安公署發言人提醒要慎防「一孔破窗」。中央顯然是不允許出現任何「破窗效應」。不會出現有人掟石頭打爛一扇窗,政府卻毫無反應,大家躍躍欲試,最後整個社區的窗戶都全部被人打破。如今一扇窗破了就出手,顯示中央保障國家安全的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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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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