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不健忘,會記得四年前一名九巴司機開車前,疑遭乘客責罵遲到,他駕車駛至大埔公路時疑超速失控翻側,釀成十九人死及六十七傷,最後被判監十四年,可見乘客與巴士司機的不良互動,輕則引起司機分心,嚴重的引起情緒反應,有機會導致車禍。故此,執法部門在針對直接引起車禍的司機時,也要研究乘客是否亦有責任。
根據巴士條例230A章,乘客不得故意阻礙或妨礙司機,或故意分散他們注意力,違反者即屬犯罪,可處罰款五千元及監禁六個月。然而,一直以來,少見當局檢控乘客,原因或涉及證據,二來乘客並非直接肇因。日後如有案件證據充份,執法部門不應輕手,要公道執法。當局亦要加強宣傳,強調騷擾巴士司機行為,等同自己玩命。
李一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