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一飄 - 裁判官被斥嚴重錯誤 卻無懲處|社論

由高院上訴庭法官與兩名原訟庭法官組成的專責法官小組,在審視一宗市民對裁判官的投訴後,裁定投訴不成立,但罕有地斥責該裁判官犯嚴重錯誤,但僅此而已,未見主動把事件提交司法機構處理。公眾感到奇怪,為何犯錯嚴重,卻不會有跟進懲處行動。

早前有市民向司法機構投訴,指稱有個別裁判官在處理與社會運動相關的案件時立場偏頗,提出三宗投訴。專責法官小組審視後,全部投訴被判定不成立,但其中一宗投訴涉及一名男教師起飛腳襲警的案件,他被定罪後,再被裁判官質疑是否心智失常,將他還押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索取精神科報告。專責小組指該裁判官的做法,屬嚴重錯誤,要求他須反省,日後不能再犯,但投訴始終被判定為不成立,該裁判官亦毋須為犯錯負責。

事件令公眾譁然,在於裁判官並無任何表面證據,更無醫學診斷或紀錄,就以被告在案中的行為,要求他進入精神病院,令被告飽受身體和心理的煎熬,估計當中包括被單獨隔離,甚至與精神病患者同處一室。為何不是判被告入其他羈留所?作這決定前,有沒有考慮過被告在犯案後應受的懲處以外,會無端面對別類「懲罰」?裁判官使用權力,是否超出了合理程度?既然專責小組判斷該裁判官犯錯嚴重,司法機構須還受害人一個公道,必須啟動機制,研判該裁判官專業操守有沒有犯錯,將作出甚麼懲罰,並要公開,給市民看得見公道,而不是懷疑存在「官官相衞」。
李一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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