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流下的大帽山罕見結冰,大家充滿好奇,紛紛衝上高山感受在香港難得的雪景,卻又適逢越野長跑賽中,多名參加者被困山上,消防員勇救受傷寒者更成為國際新聞。
當日警方因路面結霜封鎖了大帽山,禁止市民登山,可是,兩名年輕男女不聽勸告,堅持上山,還喝罵警員,那位野蠻港女提出的理由是,「條命係我嘅,你冇權阻我上山。」
事後,野蠻港女更以海灘懸掛紅旗作比喻,堅持自己有道理,她認為就算泳灘掛了紅旗,她仍有權下海游泳。
她的說法在正常環境下是正確的,法律沒有禁止巿民上大帽山,市民有權自由上山,正常的旅遊、觀景、賞月。法律亦沒有禁止巿民上山自殺。
可是,當警方已經宣佈了封路,進行人群管制或相關的拯救行動時,堅持闖進封所範圍的行為,便是自我和野蠻,甚至已觸犯法例!
先說刑事法。警員有權維持社會秩序,有權宣佈封路及改道,以進行救援工作。如果上山港女不理警員指示,堅持越過封鎖線,她便觸犯《警隊條例》第63條及《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條,妨礙警方執行職務罪(俗稱「阻差辦公」),最高刑罰是監禁兩年。
在民事法方面,有一個免責原則稱為「自願冒險」,意思是,如果有關管理當局或佔用人清楚表示某地方或處所是危險的,而訪客仍然闖進去,若不幸受傷,則責任自負,分擔過失 ( contributory negligence )。當要追索賠償時,罔顧勸告的傷者,若被判定須自負百份百責任時,被告便毋須賠償,真正是「條命喺你嘅,你自己負責啦。」
但有人發生意外時,那怕你是企圖自殺,一般人知道後也會作出援助,警察消防救人更是責無旁貸,新聞亦常有因為救人而受傷的事故。
假如大家明白「分擔過失」及「小心照顧自己」的道理,在下次寒流襲港時,不要堅持要衝上大帽山,以免阻礙可能進行中的救援行動。廖成利律師
bruceliu1008@yahoo.com.hk
執業律師 廖成利
法理之間——自願冒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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