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台仰被控暴動罪,案件押後再訊。裁判官李慶年批准黃氏保釋,不少人對此大動肝火,例如,前副廉政專員郭文緯在網上就發表題為〈令人憤怒的香港法庭〉的文章,其初稿字句「建議網民對法官努力起底,看看有沒有足夠證明該法官和家人跟泛民政黨的關係,及其政治取向。」(其後的修訂版本則收起「起底」字眼,改為「建議民間組織盡快成立『法庭監察』將這些不合理的判決及法官的名字公諸於世,並加以跟進」。 )
如此情緒化的初稿「起底」言論,竟出自一位前政府高官的文章內,實在令人不安,該文的初稿很可能成為解釋何謂司法獨立的反面教材。
關於保釋(bail),介紹大家參考兩宗相反決定的案例:「VU THANG DUONG」(HCMP249/2015):批准保釋;及「DANG THE CUONG」(HCMP2530/2015):拒絕保釋。兩案的法官分別在其判詞中,詳細闡述為何批准或拒絕保釋的法律原則及考慮因素。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D 條,被告人擁有保釋的權利,除非法庭有實質理由相信,被告人會棄保潛逃;或會在保釋期再犯案;或會妨礙司法公正。而法庭在考慮以上三個問題時,會充份考慮第9G(2) 條所列出的相關因素,例如控罪的性質,被告人的背景和健康狀況,犯罪紀錄,證據是否充份等等,才決定拒絕保釋與否。
在黃台仰案 (KCCC679/2016)中,控辯雙方在庭上為被告的保釋申請互有攻守,例如控方反對黃氏保釋,指他煽動鼓吹衝擊,案發後一直匿藏,辯方則逐點反駁,指出警方沒有發出公開通緝,意味指控黃氏匿藏之說難以成立。
法官批准黃的保釋申請時,除了考慮到雙方的陳詞及相關條例,更附加以下條件:包括黃台仰須交出十萬元保釋金及人事擔保,交出旅遊証件,須禁足旺角、加上宵禁令、及每周到警署報到三次等。
可見,李官批准黃氏保釋,是符合法律的嚴格原則,並不見法官有偏頗的立場或取向。香港勝在有令人安心的司法獨立,建議大家不要帶上類似郭專員的有色眼鏡來看待香港法院的角色,為盼!
執業律師 廖成利
法理之間——令人安心的香港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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