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民協響應婦女節,倡議為婦女設立每月一至兩日生理假期,讓月事來潮的婦女可在家中休息一天,爭取理由是因為不少女士每逢月經期來臨時,都會感到不適,輕則腹部悶痛、心神不寧,重則需臥牀休息,難於正常投入工作;惟作為基層「打工仔」,生怕被老闆責怪,或遭扣減勤工獎,寧願啞忍也不敢請假。
筆者撰寫本文時,正是三八婦女節當天,與妻子和友人飯局中,討論起婦女權益的話題,席間對為婦女設立生理假熱烈討論、毀譽參半。
原來,生理假並不是天方夜譚,在亞洲地區如台灣、日本、南韓、印尼均已設立女性生理假。
台灣的《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僱主不得拒絕。違反者,依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可罰款新台幣一至十萬元。
如要為生理假(Menstrual leave)立法,要考慮的因素包括:
一、申請的條件:僱員要提供月事發生的證據,即醫生證明,便符合放假的資格;
二、通知期的安排,由於月事的預測並不準確,正如預產期也是純估計,故此,僱員須在月事的第一天起計的七天內通知僱主;
三、假期日數:建議每月一天。
倡議生理假肯定會引起不少爭論,支持一方包括僱員、醫生及基層政黨,支持的理由如民協主席莫嘉嫻等人的倡議原因;而反對一方則包括僱主、商界及建制派政黨,他們會認為現時的病假制度已足夠照顧女性所需,加上生理假可能會被濫用,更會增加僱主的營運成本等。
筆者建議先行在政府部門及非政府組織推行僱主友善政策,當生理假制度的條件漸成熟時,才進行立法。當然,預計這爭取過程是漫長的。事實上,剛設立不久的侍產假(Paternity leave)也是在產假(Maternity leave)立法的多年後才成功落實的。
bruceliu1008@yahoo.com.hk
執業律師 廖成利
法理之間——女性生理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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