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活節期間,一名休班警員帶氣槍及BB彈,夜訪金山郊野公園,把馬騮當作活靶。有市民不值其所為,報警拘捕該名休班警員。
根據《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3(1)條,「殘酷對待動物罪」的最高刑罰是監禁三年及罰款二十萬元。
那麼,甚麼行為是「殘酷對待動物」呢?法例列明如下:殘酷地打、踢、惡待、過度策騎、過度驅趕、負荷過重、將其折磨、激怒、驚嚇;或在禁閉或運送動物時,沒有提供充足的食物和清水,或盛載動物的箱籃體積過小,令動物承受不必要的痛苦。
在「鄭貴明案」( HCMA559/2014 ),阿貴在六十歲時轉行販賣貓狗。他租用一個約八百平方呎的唐樓單位,作配種及飼養貓狗之用。但阿貴沒有好好照顧被禁閉的過百隻貓狗,弄至臭氣熏天,貓犬不寧,鄰居忍受不了單位傳出惡臭而報警。
警方發現單位衞生情況惡劣,窗戶均關上,發出霉氣味,更有大量昆蟲。後來,阿貴被控「殘酷對待動物罪」,在裁判處被判入獄四個月,上訴減刑改為入獄三個月。
上訴法院在處理阿貴的個案時,曾參考一些虐待動物的案例,可見法庭對虐畜案件的態度是嚴厲的。那些案例包括:在「姚志容案」( CAAR4/2008 ),被告以鐵鏟和木棍襲擊一隻黃麂流血致死,被判入獄六個月。
這次射擊馬騮案的涉事疑犯,原來是一名警察,其虐猴行為不單是知法犯法,更有損其專業名譽,以此背景犯事,估計法庭必會考慮加重量刑。
廖成利律師
bruceliu1008@yahoo.com.hk
執業律師 廖成利
法理之間——殘酷對待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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